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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之约”问法官五一国际劳动节专场答疑

公司“钟点工”有无员工待遇?

来源:长江日报
2024-05-03 14:57

原标题:“周二之约”问法官五一国际劳动节专场答疑(引题)

公司“钟点工”有无员工待遇?(主题)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王家利 邓思颖

4月30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20分,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特邀汉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杨俊广做客直播间,专场为网友解答如何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疑问。

■ 帮厨摔伤,公司以“钟点工”为由拒赔

在与网友互动中,杨俊广院长以案释法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一年前,老田经人介绍到汉南一餐饮公司帮厨。双方口头约定,每天7时至14时、15时30分至20时,老田到公司承包的食堂工作,每月休息4天,工资3500元,加班按天付酬。公司没有与老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

入职半年后,一天,老田上班时因食堂地面有油污滑倒,导致膝盖和腰部受伤,经医院检查,她的半月板撕裂,需要住院手术治疗。老田找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声称,她是公司请的“钟点工”,不是正式员工,出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她自己承担。为了及时治伤,老田自己出钱做了手术,然后将公司告到了汉南区法院,要求确认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依此承担其工伤医药费。

被告后,餐饮公司代理人声称,老田是他们请的“钟点工”,双方的关系是劳务用工性质,在公司的工资发放流水中也备注系代发劳务费,“老田不是公司员工,所以其摔伤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老田受公司聘用,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受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领取劳动报酬,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原、被告的法律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老田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签了劳务协议也可主张“劳动权益”

“临时聘用,按时付费,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钟点工和员工的身份及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还能主张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各项权利吗?”在直播中,面对网友疑问,杨俊广院长给出准确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还要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采用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不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还有违诚实信用,法院会依据劳动关系特性作出合法判断。

■ 公司要求入职女工孕检违法

在直播中,杨俊广院长还就网友关心的劳动权益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有网友问,试用期过了公司不给我转正怎么办?杨俊广院长告诉他,试用期过了公司却不给员工转正,属于变相延长试用期,属违法行为。对此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支付转正后的正常工资,如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有网友问,雇佣退休人员的关系如何认定?杨俊广院长表示,对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有网友问,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杨俊广院长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有网友问,公司正式入职前,要求女职工孕检合法吗?杨俊广院长明确告诉她,不合法。

有网友问,收到入职通知后发现怀孕,告知用人单位后被取消录用怎么办,可以求偿吗?杨俊广院长认为可以。收到入职通知后,劳动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发生争议虽然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是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撤销入职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磋商,互相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入职通知后,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邀约,此时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直播结束后,杨俊广院长将继续留在专栏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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